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面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8-22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今年7月28日,国务院决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事项,要求强化信息公示和协同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强化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决定》还取消了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总局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后,公司无须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设立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再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备案。由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履行分公司(分支机构)登记信息公示义务,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与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的信息共享。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下载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该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界面上传公示。
 
  同时,《通知》明确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的,企业无须再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只需要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栏目进行公示即可,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目前,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抓紧对公示系统和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记者佘颖)
 
  转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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